香港空調製冷業職工總會

章程

 

 會名及會所

會名

1.1

本會定名為:香港空調製冷業職工總會

英文名稱為 HONG KONG AIR-CONDITIONING AND REFRIGERATING TRADES WORKERS GENERAL UNION (以後簡稱本會)。

會址

1.2

本會登記會所地址及郵寄地址在:九龍汝州街5號閣樓或(在經理事會議決之其他地方)。

 宗旨

宗旨

 

本會之宗旨如下:

 

2.1

謀取列明於本章程第3.1條(一)項之所有僱員完全組織在本會之內。

 

2.2

謀取及維持本行業之公平與合理之工資率,工作時間及其他僱傭條件,又廣泛保障會員之利益。

 

2.3

盡量採取和善及修好之辦法以調節會員與僱主間,會員與會員間或會員與其他僱員間之關係,及解決彼等間之糾紛。

 

2.4

促進本會與僱主間之互相尊重及了解,並設法成立永久性之機構為僱主承認作談判之對象。

 

2.5

使會員及在某種情況下暨其家屬獲得下列之一種或各種利益,及大會議決之其他利益。

(一) 疾病、意外、殘廢、患難、失業、分娩及退休之經濟援助。

(二) 帛金及喪葬費。

(三) 教育費。

(四) 對遭受迫害者及參加勞資爭議者之津貼。

(五) 與會員僱傭有關之法律指導及援助。

 

2.6

以合法方式廣泛促進會員及其家屬在物質、文化、社交、教育及康樂上之福利而辦理教育、醫療及經大會議決之其他事業。

 

2.7

贊助任何以促進勞工、工會運動或工會人士之利益為宗旨之合法組織之工作或目的。

 

2.8

創辦、接辦或參加出版足以增進本會及其會員利益之報紙、雜誌、書籍、小冊或其他刊物。

 

2.9

舉辦有關工業安全、勞工法則、工會意識等之教育性活動及職業訓練以保障會員。

 

2.10

促進有關會員利益及勞工運動之立法。

 

2.11

關心及參與有關會員利益之社會事務。

 

2.12

從事為達成上述之一項或各項宗旨所必需之其他合法事務。

 

2.13

在精神及財政上支持任何被視為有能力並樂意直接或間接代表本會或其會員利益的候選人或準候選人參與立法會及區議會的選舉。

 會員及會費

入會資格

3.1

(一)凡受僱於各空調製冷工程公司、冰廠、凍房、商廈、商場、酒店、醫院、公共場所及汽車冷氣之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安裝、維修保養人員、廠廈空調操作人員等,(包括雪機、電器、造喉、白鐵、燒焊、保溫等多個工程)之從業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名譽會員

 

(二)有表決權會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而非因任何其他理由者) 從空調製冷業退休,經理事會議決,得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提供之利益。

申請入會手續

 

(三)凡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議決,繳交會費,獲發會員證後,方為本會之會員。申請人之詳情如有遺漏、不確或與事實不符時,理事會得取消其入會資格。

永遠會員

 

(四)本會設立永遠會員。凡連績合格會齡達十年或以上之合格會員,一次過繳交會費四佰元正,便可成為永遠會員。若合格會員之合格會齡不足十年,如一次過繳交會費一仟元正,亦可成為永遠會員。凡屬入會者,則仍需繳交入會基金。永遠會員母須繳交年費,但仍需繳納經理事會議決徵收之其他科款,可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可享受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永遠會員如已脫離空調製冷業或永久性受僱於另一行業,產業或職業,須即終止為會員。永遠會員如根據3.1(二)條所指而退休,經理事會議決,得為名譽

會員。

入會基金及

年費

3.2

(一)入會費為每人陸拾元。年費每人壹佰零捌元,凡新會員入會則按照月份比率繳交年以後每年於一月一日繳交年費。

名譽會員

 

(二)名譽會員母需繳納年費,但仍需繳納經理事會議決徵收之其他科款。

會費變更

3.3

只有大會始有權變更任何入會基金或年費。

減收或豁免

繳納會費

3.4

理事會得衡量本會財政狀況而減收或豁免失業會員之年費,但於任何期間,其年費之豁免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失業會員仍需繳納經理事會議決徵收之其他科款。

費用不發還

3.5

(一)除名譽會員外,任何會員如已脫離空調製冷業或永久性受僱於另一行業,產業或職業,須即終止為會員。

(二)凡會員離會,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其前繳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違章會員

3.6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違者得由理事會予以懲戒或革除其會籍(參閱本章程第7.8條),但遭懲戒或革除會籍之會員得向大會上訴。

欠繳會費或

其他科款

3.7

會員如有欠繳年費或其他科款之任何一項超過六個月者為不合格會員,不得享受會員之權利並喪失對本會任何事項之表決權。會員如有欠繳年費或科款之任何一項超過十二個月者,即終止為會員。如該會員事後清繳一切欠費,理事會得決定恢復其會籍。但該會員必須於清繳一切欠費三十日後方可恢復享受會員之權利。

會員之投訴

3.8

會員如對本會會務不滿,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投訴。理事會在任何情況下,未經決議,不得拒絕此項投訴,並須邀傳投訴人陳述詳情。如理事會認為該項投訴不能接納時,須予書面答覆。會員如認為理事會拒絕投訴無理,得向大會上訴。

 組織法則及管理

管理機構

 

本會最高權力在大會,在此權力限制下,本會乃由理事會管理。

 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

週年會員

5.1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在十二月份內舉行。

大會日期

   

特別大會

之召開

5.2

理事會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五份之一合格會員亦得要求召開特別大會。如接獲會員要求時,理事會須於三星期內召開特別大會。

出席大會及

在大會表決

5.3

(一)所有合格會員均有權出席會員大會。

(二)唯有表決權之會員始享有在會員大會之表決權。

週年大會

處理之事務

5.4

週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為:

(一)通過上一週年會員大會及任何介於其間舉行之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

(二)討論理事會報告,及策劃未來會務方針。

(三)討論及批准本會上一財政年度之賬表及審核賬目報告書。

(四)以秘密投票選舉理事會理事。

(五)委任或選任一名或多名核數員。

(六)討論本會任何其他事宜。

修改章程

5.5

只有大會始有權訂立、變更、修正及廢止本章程。但任何根據職工會條例附表二訂立之章程則不能廢止。

大會之議

程及通知書

5.6

會務主任奉理事會之命擬訂大會之議程,並依照理事會議決之辦法將議程通知各合格會員。召集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最少應於大會舉行日期之十四日前發給每一合格會員。

特別大會

處理之事務

5.7

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只限於議程所列之事項。特別大會之決議,與週年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及權力。惟有關修改章程,則須將擬訂之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會議之法定

人數及議決

5.8

任何大會以不少於全體有表決權會員六分一之出席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更改本會會名,本會與其他職工會聯合或合併及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凡大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之出席有表決權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延期大會

5.9

凡召開大會逾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有表決權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理事會須延期二十一日內再行召開之。會務主任須將召集延期大會之通知書及議程於舉行日期最少十四日之前發給每一合格會員。屆時出席延期大會之有表決權會員人數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論。除有關更改本會會名,本會與其他職工會聯合或合併及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延期大會之決議,若經出席有表決權之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惟在召集延期大會之通知書內,必須詳列本條文之規定以供所有會員參照。如該大會乃應合格會員按照本章程第5條之規定要求而召開者,但於召開大會時,逾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有表決權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該大會即行取消,毋需延期舉行。

 選舉及秘密投票

由理事會

或小組委員會統理之秘密

投票

6.1

凡在大會選舉或其他以秘密投票決定之事項,須由理事會或由理事會特別為該事項而委任之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

以秘密投票

表決之事項

6.2

所有下列各事項須以秘密投票表決之:

(一)選舉理事會理事及掌職者;

(二)更改本會會名;

(三)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合併;

(四)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組織商會聯合會或加入任何其他職工會聯合會為會員。

(五)運用會款作選舉用途。

分發選票

或表決票

6.3

會務主任或理事會委任擔任選舉或表決工作之小組委員會負責分發選票或表決票,但只限分發與有表決權之會員。

投票辦法

6.4

所有選票或表決票必須由投票人填寫,但不得署名於其上。該等選票或表決票須投入由理事會設置之已封閉之投票箱內。理事會或小組委員會得委派有表決權會員監視與保管投票箱。

監票員點

票與驗票

6.5

在大會中,由有表決權會員互選多名監票員,在理事會或小組委員會督率下負責收集投票箱,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理事會

本會由理事會管理

7.1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及辦理會務。

理事會之組成

7.2

理事會設理事j十一人,在週年大會從有表決權會員中以秘密投票選出之。獲選理事會理事於選出後十日內以秘密投票互選正副理事長各一人,會務主任一人,財務主任一人,康樂主任一人,宣教主任一人,福利主任一人,理事三人。所有理事會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份記載所有職員姓名及其職別之名單應揭示於本會登記會所之內。

理事會會議及法定人數

7.3

理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有全體理事過半數出席即作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及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凡理事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之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理事會之空缺

7.4

在週年大會閉會後至下年度週年大會之期間,遇有理事逝世、辭職或遭革職者,或有理事在無可避免之情形下離港,而離港或屬永久性,或為期過長者,其理事缺由在上次週年大會中獲選票次多者補上。如無此類候補人選時,理事會須於出缺後一個月內召開特別大會補選之。如離職理事兼任掌職者,其職缺由各理事以秘密投票互選一人填補之。任何因遞補而產生之職缺均以上述同樣方法填補之。

理事會

保障會款

7.5

理事會須設法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以免浪用或濫用,並須於章程第9.4條之限制內釐訂如何將本會會款作投資之用。

受薪辦事人員及小組委員會

7.6

理事會須訓令會務主任及其他掌職者辦理會務,得僱用受薪辦事人員,並得為本會利益計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解僱之。理事會亦得委出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或特別會務並得解散之。

職員之停職

或革職

7.7

遇有理事瀆職、不誠、不稱職或拒絕執行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或為本會利益計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者,理事會得予以停職或革職。凡經理事會停職或革職之理事,得向大會上訴。

會員之懲罰

及革除會籍

7.8

理事會對任何會員認為其行為有損害本會利益,經證明屬實者,得予以警告、懲罰或革除其會籍,而此等遭警告、懲罰或革除會籍之會員得向大會上訴。

理事會之

決議

7.9

在本會章程第7.3條及大會之最高權力限制內,理事會之決議,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章程之釋義

7.10

理事會須闡釋本章程及斷定章程內未有適當規定之各點,並擬訂修改章程提交大會批准。

設立分會的

權力

7.11

理事會經大會通過後得設立分會(設立分會前須制訂明確管制分會會務之章程)。

職權及文件

之移交

7.12

理事會職員如有變動時,須於該項變動後一個月內辦理有關職權及文件之移交手續,卸任及新任雙方並須簽署交收證書以供理事會存查。

 工會之掌職者

會長之職權

8.1

(一)凡舉行大會及理事會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並負責會議之妥善進行。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加投一票決定之。每次會議議案錄於通過後須簽名其上。

(二)理事長須在會務主任及財務主任襄助下統理會務,並確保所有會員遵守章程。

(三)理事長須依照本章程第19.2條之規定,會同會務主任或財務主任連署每一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四)理事長或會務主任須連同財務主任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副會長之職權

8.2

副理事長須執行由理事會指派之職務。如理事長離職出缺時,由理事會指定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行職權直至理事長回任為止,或直至該遺缺依照本章程第7.4條之規定獲得填補時為止。

會務主任之

職權

8.3

(一)會務主任須依照章程之規定辦理會務及執行大會及理事會之訓示。

(二)會務主任須安全保管本會之公有印章。

(三)會務主任須保管會員名冊。

(四)會務主任須出席本會所有會議並記錄其議案。

(五)會務主任須草擬提交週年大會之週年會務報告書及特別大會所需之其他報告書。

(六)會務主任須依照本章程第19.2 條之規定,會同會長連署任何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七)會務主任或理事長須連同財務主任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財務主任之

職權

8.4

(一)財務主任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款項及投資,並對本會名下一切款項來往,須作詳盡正確之記賬,並須設置記錄本會資產及負債之適當簿冊。財務主任又須訂立及保持完善之制度以管制賬目及款項來往之簿冊。財務主任於每次理事會開會時須提出財務報告,並須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儘速編製週年賬表以備核數員審核後提交週年大會。在會議中,財務主任除無權表決財政議案外,有發言權及表決權。財務主任並須於財政年度終止後三個月內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呈遞核訖週年賬表。

(二)財務主任須依照本章程第19.2 條之規定,會同理事長連署任何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三)凡有合格會員索取本會之核訖週年收支賬表及資產負債表,財務主任即須發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財務主任須連同理事長或會務主任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或現金提款單。

(五)財務主任不得保留超過二仟元之現款,並須將超額款項存入理事會指定並以本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

康樂主任

之職權

8.5

(一)康樂主任負責本會之康樂、文娛活動,以增強會員及其家屬之聯繫。

(二)開展會員及其家屬有關之康樂工作。

(三)經理事會議決之各項康樂、文娛活動等工作。

宣傳主任

之職權

8.6

(一)宣傳主任負責本會之宣傳工作,主持編印工會各類刊物。

(二)聯系社會傳播媒介,致力於宣傳本會之專業地位,謀取社會對本會的認可。

(三)經理事會議決之各項宣傳工作。

福利主任

之職權

8.7

(甲)福利主任負責本會之會員及其家屬之福利等一切事宜。

(乙)舉辦有關會員福利事業。

(丙)經理事會議決之各項福利工作。

對職員

之補償

8.8

任何職員其職責佔去其全部工作時間者得受工作時間或工資損失之補償,由理事會決定之。

理財之保證

8.9

任何職員其職權涉及金錢上之責任者,如理事會認為需要時,須提供適當之擔保。

 會款之動用

會款之組成

9.1

本會之會款包括經常費。

經常費之用途

9.2

經常費在理事會授權下只作下列用途:

(一)支付本會職員及辦事人員之薪金、津貼及處理會務之費用。

(二)支付管理本會之費用包括審核本會賬目之費用。

(三)支付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為謀取或保障本會任何權益或為謀取或保障任何會員與其僱員間之關係所產生之任何權益而進行之控告或答辯之法律程序所需之費用。

(四)支付為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處理勞資爭議之費用。

(五)支付本會對本港登記職工會或其他合法會社或團體繳付之會費、費用、福利費或捐款。

(六)支付本會因違反職工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被判處之罰金。

(七)支付經大會通過之任何其他合法用途所需之款項。

(八)(甲)須獲出席大會之過半數有表決權會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通過授權,始可支付下列費用:

(1)候選人或準候選人參選進入區議會或立法會而直接或間接的開支;

(2)為支持侯選人或準侯選人參選進入區議會或立法會而舉行會議,或擬備及分派印刷品或文件的開支;及

(3)有關登記選民或遴選侯人以参選進入區議或立法會的開支。

(乙)授權運用會款以支付章程9.2(八)(甲)所列之費用時。必須訂明會款只能用以支持某一既定候選人參與某一特定的選舉,授權時須訂明准予支出之最高款額。

(丙)在支付9.2(八)(甲)所列的費用時,必須取得候選人或其選舉代理人的書面授權及遵守與選舉相關的香港法例。

福利金之設立及其用途

9.3

大會得授權理事會設立福利金,由理事會或由理事會委出之理小組委員會管理之。福利金計劃應根據本章程第2.5條(一)(二)(三)等項規定提供對會員或其家屬或兩者之福利。所有會員均得參加。福利金亦得用於支付為提高會員娛樂、文化及社交興趣所需之費用,但不得用作經常費之用途。(在設立福利金前須制訂明確之章程)。

會款之投資

9.4

(甲)本會會款除應付日常支銷外,如有盈餘得依照有表決權會員經過大會議決之投資方式,將之投購公債、證券或房地產。

(乙)理事會於必要時得經由任何銀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本會房地產,但須經大會批准。

10 財政年度

財政年度

10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十一月一日開始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終止。

11 科 款

科款

11

理事會為增進會員利益或施行特別計劃起見,得向所有會員科款,反對者得向大會出。在未有大會之決定前,會員仍須於通告指定期限內繳交應科之款項。如欠繳科款則按照本章程第3.7條之規定當作欠繳會費論。

12 核數員

非會員得

為核數員

12.1

本會設核數員一名或多名,得由非會員擔任,須在週年大會委出或選出之,但須經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批准。核數員任期三年,連委或連選得連任。

核數員之

空缺

12.2

核數員如在週年大會閉幕期間離職,理事會有權委任適當人選填補其遺缺。該項委任須於下一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

賬目之審核

12.3

核數員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於需要時,儘速審核本會一切賬目,包括經常費及任何補助賬目在內,並須審查所有簿冊及賬目,證明其是否正確,及向周年大會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提出報告。

揭示核數員

之報告書

12.4

核數員之報告書一份須明顯揭示於本會登記會所之內。

13 查閱簿據

查閱簿據

13

凡合格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均得查閱本會賬簿,登記章程之原本及會員名冊,但須事前向會務主任或財務主任申請,使其有合理時間檢出待查之文件。

14 勞資爭議

工業行動

14.1

遇有勞資爭議發生,有關之會員須報告會務主任,並由會務主任立即轉報理事會。在未得大會准許之前,無論如何不得停工或提出停工威脅。

要求較佳僱傭條件之辦法

14.2

如本會任何部份會員欲要求提高行業公價及僱員要求加薪或較佳僱傭條件,會務主任須即報告理事會,由理事會向大會建議以決定應採取之行動。

15 法律指導或援助

法律指導

或援助

15

根據本章程第2.5條(五)項之宗旨,任何合格會員,如為謀取或保障其與僱員間之權益關係而產生法律行動,理事會有權提供法律指導或援助。但理事會事前必須認為該案件確值提供法律上之指導或援助者。

16 教育工作

教育工作

16

為會員之教育,本會得通過集會,設立訓練班或刊行報導本會活動之期刊,並得出版刊物及用其他方法以增進會員在專業、工業、文化及社交方面之知識。

17 章 程

印刷及具備

章程

17.1

凡獲准參加本會為會員者,均免費給予本會登記章程印刷本一份。

 

17.2

本會登記章程一份,須放置於本會登記會所內以便會員隨時查閱。

18 本會之解散或結束

本會登記

之撤銷

18.1

本會之登記,若經本會自動解散或本會提出請求,或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根據職工會條例之規定作出決定,方可撤銷。

自動解散及

請求撤銷登

記支配資產

18.2

(一)本會必須有全體有表決權會員不少於三份之二在大會中以秘密投票表決同意方得解散或請求撤銷登記。遇本會解散時,會務主任須將該項事情於解散後十四日內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二)遇本會解散時或無論何故本會之登記遭受撤銷時,本會所有經清還債項後之剩餘資產由大會議決支配之。

19 公有印章及契約

公印

19.1

本會須設備一公有印章,由會務主任安全保管之。只有在理事會授權下方得使用。

契約

19.2

凡理事會代表本會訂立之契約或文件而須加蓋本會之公有印章者,該等契約或文件須由理事會為此事而委任之一名職員或有表決權會員簽署,並須由理事長會同財務主任或會務主任連署之。

20 釋 義

釋義

20

本章程內,除內文另有規定外:

[大會] 包括周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理事會之理事] 指所有組成理事會之成員。

[職員] 包括理事會任何理事及掌職者。

[掌職者] 指理事會任何理事兼掌理事會內之指定職位者。

[合格會員] 指任何有表決權或無表決權之會員而符合本會章程規定之會員資格者。

[有表決權會員] 指本會之任何會員根據本會章程之規定對任何事項有表決權者。